类别:OTHER / 日期:2020-05-08 / 浏览:1559 / 评论:0
【摘要】 企业法则自从立法实施至今,某些话题始终存在争论。在公平与责任之间企业法应当如何权衡取舍,是争论的实质问题。本文主要论述新合伙人是否应对此未知的贷款事项承担平摊的责任及贷款金额是否该由公司合伙人分担偿还。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企业或公司存在新合伙人入伙时,应该经过所有合伙人的同意并依法订立入伙协议,原合伙人负有告知义务,应向新合伙人告知企业的经营、财务等综合状况。且新合伙应享有相同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案例介绍】某公司成立,该公司有四名合伙法人代表,其中,丁为新入伙人。股份比例分别为甲40%、乙20%、丙20%、丁20%。甲通过法人代表身份像某银行进行高额贷款签订了担保协议,并未告诉其他三名合伙人法人代表,且甲并未贪污,贷款金额全额用于公司周转运作。后公司倒闭,甲跑路。在甲跑路且未存在贪污加之联系不到的情况下,贷款金额应由其他两名合伙人及新入火人(丁)平摊偿还。[参考新闻《法人以公司名义借款20万 入谁的账户谁负责还债》]
新合伙人是否应对此承担平摊的责任
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的权利及义务。原合伙人协议上对此无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和责任。
《合伙企业法》中有提及入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相对第三方应该是无效的,第三方无法知晓合伙人内部的债务责任分配及其应该承担相对应的职能,所以无论是原合伙人还是新合伙人都应该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甲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还款责任,甲所在公司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是否该由公司来分担债务
在已经完成担保协议的情况下,公司需要承担还贷责任。
法院观点虽甲与银行在未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贷款,但由于汇入公司账户的金额与贷款金额无误,故公司实际应按照法律规定偿还借款金额,分担利息的数额以各自偿还本金的比例为准。
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订立借款合同但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与企业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只要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借贷合同上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即对企业发生效力,公司印章真伪不影响企业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贷合同,且所借款项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只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新合伙人在入伙之前必须对企业的进行必要的考察,在签订入伙协议之前,原合伙人有向新合伙人告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说,新合伙是在了解企业的现有债务并估计潜在风险和可能会有的债务的情况下加入企业的,所以意味着新合伙人同意对企业的现有的将有的债务负责。但是如果原有合伙人故意隐瞒入伙前的债务情况,原合伙人应该对新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但那也只是企业的内部问题,不应该影响的第三方的利益。
在公司或企业成立之初就应针对入伙协议做出必要的明确事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新合伙人和原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的协议。如:是否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第三方贷款,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入伙人在任职合伙只能期间,如违返入伙协议的约定,给各合伙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照合伙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等等,且应向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办理新合伙人入伙登记手续。
总而言之信任是普通合伙企业之间的基础,专业技能与品德则是其存续和执行的重要保障,入伙协议则是用于保证各个合伙人履行基本职能的核心法律武器。合伙关系的发展对资本的流通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合伙人的变更日益频繁,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之间如何签订一份清楚、能够避免纠纷的入伙协议对于保障资本的有效运行有着良好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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